欢迎访问武汉华大教师教育发展研究院!
您当前所在位置:网站首页-职业培训-政策文件-政策文件详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7-05-16 | 41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武政〔2012〕10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力度,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切实做好全市职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职业培训工作是当前提高全市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特别是解决结构性矛盾最积极、最有效的措施。《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文件,是市委、市政府在新时期、新阶段对职业培训工作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意见》确立了职业培训工作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我市全面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战略需要出发,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提出了一系列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要不断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大力组织实施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一)大力实施就业技能培训。依托全市技能培训定点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的就业技能培训,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培训,实现技能就业。对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武汉市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武人社规〔2011〕3号)文件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十二五”时期,全市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16万人次,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25万人次。

 (二)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依托企业培训机构、全市技能培训定点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自主培训、送教上门、联合办学、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和企业新招录人员培训,确保全市各类企业的职工每2年至少获得1次职业技能培训,每年技能培训考核鉴定人数不少于20%,形成职工正常的技能成长通道,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的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对企业新录用的且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根据武人社规〔2011〕3号文件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补贴。“十二五”时期,全市组织开展企业在岗职工培训79万人次。

 (三)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依托全市创业培训定点单位和职业培训机构,对有创业要求的劳动者,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创业者都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成功率和经营稳定率,带动更多的劳动者实现就业。对创业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武人社规〔2011〕3号文件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十二五”时期,全市组织开展创业培训8万人。

 (四)积极启动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依托市政府命名的高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以及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积极开展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重点培训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行业(领域)紧缺的高技能人才,特别是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急需的紧缺高技能人才。“十二五”时期,全市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2.5万人。


     三、加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一)不断完善就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十二五”时期,结合我市职业培训工作和就业需求实际,每年建成1-3个年培训能力达到2000人以上的就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形成以示范基地为龙头,就业技能培训基地为基础的初、中级培训网络,以满足重点人群尽快掌握技能和实现就业。

(二)继续夯实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继续依托有条件的职业院校、高级技工院校和大型骨干企业分别建设10-15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或者高技能人才工作站,逐步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积极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养,以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行业(领域)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本区优势产业发展实际,分别建立1-3家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和以培养紧缺高级工为主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三)加快推进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十二五”时期,积极争取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原则,依托职业院校和大中型企业等培训资源,建设5-10家市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结合本区优势产业发展需要,依托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建立1-2家区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积极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四、加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竞赛选拔

(一)不断完善职业技能考核评价体系建设。坚持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主线,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为重点,推动鉴定工作科学化,促进鉴定考务规范化,确保鉴定工作公正性,维护职业资格证书权威性。进一步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规范院校职业资格认证,研究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多元评价体系。“十二五”时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托职业院校和各类企业建立10家具备组织开展高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实训操作考试基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积极依托职业学校和各类企业建立10-15家具备组织开展初、中级工的职业技能鉴定实训操作考试基地,广泛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其人员和业务工作经费要按照规定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二)不断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竞赛各项政策措施,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形势发展和要求的制度规定、以及表彰奖励政策,保证竞赛工作科学持续发展。加强竞赛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密切与有关部门、企业、院校的联系,搞好协调配合,建立高效、顺畅的组织协调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重点组织协调好每2年开展一次的“武汉市职业技能大赛”,并指导市直单位和行业组织开展好“行业技能竞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积极组织辖区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大力引导和鼓励本区各类企业、职业学校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丰富完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内容,进一步推动职业培训工作,拓宽技能人才成长渠道。


      五、夯实技工院校基础能力建设

(一)继续深化教学改革,大力实施校企合作。按照国家、省人社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积极开展技工院校深化教学改革,加大师资队伍培养力度,进一步提升全市技工院校办学能力水平;深入实施校企合作,协调落实校企合作有关优惠政策,积极指导技工院校设立咨询合作机构,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和合作,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满足企业用工需求;根据《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13〕193号)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好全市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

(二)积极完善技工教育发展扶持政策。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意见》中提出的“‘在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中,应当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技工教育和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办技工学校人员经费按照隶属关系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生均标准不低于同类中等职业学校的水平’、‘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比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标准设定生均基准定额’”等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提升技工院校办学条件,促进技工教育持续发展。

(三)积极落实技工院校有关建设项目。会同各级教育、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落实《意见》中关于“在安排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时,要加大对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支持力度”等有关政策措施。


     六、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实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成立由政府统一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的职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持续发展。要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职业培训工作,并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沟通信息。

(二)明确职责任务,制订实施方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意见》中的工作目标任务,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职业培训贯彻实施工作;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职业技术教育教研室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能,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应成立由单位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并且将职业培训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制订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扎实有效的推进。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为进一步加大职业培训宣传工作,今年将结合武汉市第十八届职业技能大赛和武汉市首席技师、技能大师评选表彰等活动,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年系列宣传活动。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宣传工作方案。要把职业培训工作的政策直接宣传到企业、职业院校、基层单位和群众,宣传市委、市政府对职业培训工作的关心和重视,为职业培训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