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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合作不能少了评估这一环
来源:中国教育报 | 作者:管理员 | 发布时间: 2017-09-14 | 4811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京津冀协同发展以来,跨区域教育互动交往越来越密切。三年来,“协同发展”理念已经广泛渗透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中,“共生共赢”成为多地发展的重要价值理念,教育系统的各个部门、学校纷纷掀起研究、探讨、实施教育跨区域发展的热潮。

  
     
跨区域合作日渐频繁

  以京津冀为例,三地在省(市)级教育部门签署了多项教育合作协议,包括《推进教育协同发展合作框架协议》《京津冀教育督导协作机制框架协议》《京津冀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协同创新框架协议》等。在市(区)级层面,各地教育部门签订了各级各类教育合作协议几十项。三省市大中小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都在不同范围签订了教育协同发展协议,仅各级各类学校层面签署的合作协议就多达几百项。三地从资源共建共享、协同服务创新、专业人才培养、学校发展规划等方面开展理论探讨与合作。

  目前推进的一系列协同活动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三地签订的诸多框架协议内容全面,涵盖教育的各个方面;二是针对河北地区开展的教育互助合作颇多,对缩小三地教育落差起到积极作用;三是学校层面的互动交流频繁,百花齐放、欣欣向荣。

  异地合作也出现了三类问题:一是签署的框架协议缺乏具体方案,合作内容不够深入具体,合作形式有待创新突破;二是协同发展演变为帮扶式发展,忽略了各自教育的转型发展和战略定位,1+1+1>3的互利共赢效果并不明显;三是学校层面的合作呈现碎片化无序化发展,缺乏切实有效的做法和行动,缺乏顶层的整体统筹规划和有效监督。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构建京津冀教育协同发展的监测与评估体系。

  
     
同步评估有多重要

  教育协同发展如果仅有目标和方向而对过程缺乏监督和指导,单凭基层自发自觉的合作,区域教育协同难以真正实现。目标就会沦为一种口号,协同行为恐怕出现偏颇,问题和乱象就会出现。

  开展区域教育协同发展的监测评估,构建适用于教育协同发展不同阶段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有助于发现教育互动中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策略,有助于指导活动主体正确把握发展方向,降低协同行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对明确各自的教育发展定位、合理设计协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机制、推进区域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围绕近期目标,侧重评估“中央政府主导、地方政府参与”的效果,督促责任主体以计划、行政的手段把教育各个部分统一起来,在区域内实现教育资源与产业的疏解、人才需求相结合。

  围绕中期目标,侧重评估“中央政府引导、地方政府主导”的效果,督促责任主体以指导、服务的方式去协调各教育要素的相互关系,在区域内实现教育资源与各地规划、经济发展、生态保护、人口调整等多种需求相结合。

  围绕远期目标,侧重评估“政府监督、社会积极参与”的效果,督促责任主体以监督、指导的方式促成各地政府、学校和社会形成合理有序、积极自发的协同发展方式。

  侧重评估任务落实过程。注重协议等契约在推动区域教育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履行行动计划,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谨防各种协议、计划成为一纸空文。强化对参与主体合作态度和行为的考核,淡化项目的绩效考核;强化合作任务的长远性和可持续性,避免合作短视单一;强调合作的质量,淡化合作项目的数量。对突出成绩的协作团体给予充分奖励和政策扶持。

  侧重评估整体发展效果。按照不同阶段进展,跨区域教育协同发展模式可以分为教育资源疏解阶段、教育资源优化阶段、教育资源整合阶段和教育资源创新阶段,发展成果分别从教育规模、教育质量、管理水平、教育贡献力、教育便利性、教育多样性等层面进行指标监测,根据不同阶段提出不同参照标准,根据测评结果提出下一步区域教育协同发展的重点和进一步完善的政策建议。

  
     
配套政策不能少

      尽快发布顶层专项规划。明确区域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发展重点和主要任务,为参与活动的主体提供政策指引,为构建评估体系提供政策依据。

  尽快构建统一的政策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教育研究机构有关区域教育协同发展的工作计划、工作进展、工作成效,形成教育协同发展的信息资源库,便于公众及时获取信息,为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提供客观素材。

  加强综合测评指标的设计。21世纪以来,伴随着国际大规模的评估实践,一些国家逐步形成了对政府公共服务的绩效评估,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社会发展逐步探索“多规合一”,将经济社会、土地规划、城市空间、环境生态和人口发展等几大要素整合,确定统一的城市发展指标,避免各类指标各说各话。

  这愈发印证,区域教育发展的评估指标构建不能封闭在教育内部,要进一步研究教育与外界各项指标的相互关系和发展规律,做好内部体系与外部影响因素的衔接,提炼核心评估要素。